西城法院公开宣判《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著作权纠纷案
20.05.2015 22:2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梁信起诉称, 1964年,中芭根据他1961年所创作剧本改编的《红色娘子军》同名电影,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1993年6月,原被告订立协议,确认中芭负有署名义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报酬。2003年协议期满后,中芭未与梁信续约,梁信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中芭认为,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付给”是中芭表演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而且中芭在每次表演时,都有梁信的署名,梁信一方援引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该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认定本案中中芭1964年改编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许可,对当时特殊历史时期下梁信通过口头许可、亲自参与改编工作这种许可使用形式应当予以尊重。其二,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从签订目的、内容本身及引用法条来看,该协议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因此法院认定,中芭应在2003年6月双方约定付酬期满后,与梁信续约并给付相应表演报酬。最终法院判决:中芭就2003年6月后至判决前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支付的表演报酬,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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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15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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