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向某被执行企业开出百万罚单

13.11.2015  18:36
  11月11日上午,大兴法院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某置业公司发出罚款决定书,共计罚款10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履行法律义务。

  李某等十余人在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后,迟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是将该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大兴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各原告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为依法惩治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提高执行威慑力度,大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该公司作出共计罚款100万元的决定,并责令该公司在3日内履行义务,如未依法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公司法务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协调公司尽快履行义务,以争取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程颖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