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为企业送去复工复产劳动用工手册
4月15日上午,大兴法院走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锋创科技园召开“复工复产过程中劳动用工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线上新闻发布会,一百余家企业代表“现场参会+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发布会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浪微博平台在线直播,7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受邀观看了直播。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发布会。他表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也对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院在企业园区召开新闻发布会,旨在助力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步有序推进,促进企业经营效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平衡与共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践行北京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的“排头兵”。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表示,该院一直十分关注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关注开发区企业的司法需求。疫情防控期间,该院更加注重提高审判质效,更加注重提倡文明善意,更加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多措并举,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毛希彤就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防护与生产、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劳动纪律执行尺度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通报。通报称,企业在复产复工过程中,对正常到岗出勤员工,应当坚持安全防护与统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重;对非正常到岗出勤的员工,采用远程办公、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方式灵活用工。
在调整工作岗位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尊重劳动者对调岗问题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杜绝简单粗暴的直接发调岗通知的方式。但如果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作出该约定的同时,尽可能约定明确的调岗条件、调岗范围,以及相应的待遇处理标准。否则,有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如果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则要慎重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并“足以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否则亦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共享用工”新型用工方式,毛希彤副庭长表示,这是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的特殊用工方式,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亦不具有劳务派遣的性质,“共享用工”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而非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劳动者适用“共享用工”模式,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毛希彤副庭长提示,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所采取的应对举措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务必重视民主协商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采取线上协商、远程协商等无接触沟通的形式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也可在确保“提出方案—征求意见—讨论协商”等环节完整的情况下予以适当简化,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收集和留存工作。
会后,大兴法院为一百余家参会企业送上了《复工复产劳动用工手册》,受到企业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