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法院不得拒接百姓诉状 立案与否须书面答复
新京报讯 15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我国法院将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法昨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意见同时提出,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关于立案登记制你该知道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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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实质审查”
目前,我国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那么实践中,就可能存在诉讼要件不全的问题,导致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被法院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之门外。比如,现在不少法院都存在“年底不立案”的不成文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将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有个别法院利用“审查制”,该立案的不给立。有的是因为考核指标,有的是因为不愿碰较敏感的案件。目前最高法已明确不再对各省高院下达任何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但各省实施情况不一,还需对各种违反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进行清理。只有清理到位了,才能保证立案登记制度有效执行。另外,对于法院不愿参与的案件,比如拆迁案件,立案登记制要求所有案件都要登记,这就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形成了倒逼机制,促进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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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答复
立案成功与否 都会得到书面答复
根据意见,对于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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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立案
立案“土政策”将全面清理和废止
意见称,发现有案不立、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法院将加大内外监督,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宋英辉认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最重要的就是强化监督和追责,这两方面在意见中均有体现。立案审查制已经在法院系统实施了很长时间,法官对立案审查的思维都有一定的惯性,所以新政实施后很可能出现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如何让立案登记制最快的体现效果?最重要的就是启动追责机制,让一审法院立案部门的法官能够以最快的速度适应登记制的变化。同时,登记制实施后,案件会有很大程度的增长,这会给本已案多人少的法院带来更大的挑战。法院要想办法,提升法官的立案效率、审案效率,确保案件增长后不会带来案件审理的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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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追责
围攻缠访闹访等干扰立案或被追刑责
在实践中,法院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恶意串通、甚至虚假诉讼的情况。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