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

29.07.2015  17:46
  民主,是一个大概念,仿佛与法官的日常工作相距甚远。然而,民主又常常就在我们身边,因为它时常与法治一起出现。作为一名法官,对民主从学理到学理的谈论,意义似乎并不大,而在司法边界内切切实实地为民主做些什么才更显珍贵。法官能为民主做些什么呢?近日,阅读美国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的《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之后,对这个问题有了些浅见。

  为民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民主,至少有三件事情,法官可以努力为之。而这最重要的前提是,法官应有为民主做些什么的积极性。

  一是认真贯彻审判独立之法律原则,核心在于处理好司法与外界的关系。

  首先是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被民意左右或者无视民意都不是两者可取之关系,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法官需要做的是尊重民意,给予民意最诚挚的关切,审视它的缺点,并善加利用它的优点。关注民意,才不至于闭塞,以至做出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事;与民意保持距离,才不至于迷失,以至被民意牵着鼻子走。

  其次是要正确处理司法与立法的关系。这主要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法律自从制定完成那天起,就注定要被解释,而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其实就是在解答代表大多数社会公众意愿的法律如何理解的问题。此时,需要法官杜绝任何偏执,多些对社会的了解,对传统的尊重,对当下的把握,多顾及一点裁判的社会效果。法官有责任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将人间至善融入内心确信,做出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的裁判。

  最后是要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权与行政权权力大小的不对等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但司法不能就此放弃对行政权监督的职责。通过个案对行政权力形成的制约恰恰是权力配置层面的民主。对行政机关侵害百姓利益的行为,法官要敢于坚持依法裁判,秉持独立之精神,给予做为弱势一方的老百姓合法合理的权利救济。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司法场域内,法官不应给予政府机关特殊的待遇,而这往往需要法官具备勇敢的气魄和为百姓福祉“牺牲”的精神。

  二是注重对案件实体性问题的说理,主要应在裁判文书说理上下功夫。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说,“在判决书中,法官必须向所有人展示自己的推理过程”,“法官有义务以公众最易接近的形式和格式,为判决结论提供能够在法律上自圆其说的推理。”这是避免司法专断的不二法门,也是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手段。

  裁判文书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的载体,也是面向公众、展示司法形象的重要载体。除了对裁判结果关注有加之外,当事人对缘何如此的求知欲日益高涨。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需要法官将法理、情理、事理说清楚讲明白,需要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既要用好法学方法论来进行逻辑推理,还应努力实现司法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的有机统一。使人们听的懂、看得懂,以此提高司法判决的说服力。

  为了更好地实现说理,法官应主动走进人民群众,贴近百姓生活,充分地把握社情民意,甚或了解辖区的乡规民俗。只有走进并了解人民群众最真切的生活,才能对民主有最深刻的理解,也才能用可行的方式为民主做些贡献。加强案件说理,是法官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官对民主非常有效的拥护。

  三要多采取一些程序性保障措施,扩大社会公众的司法参与。

  民主必须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地参与方能成其为民主。法官在裁判案件全程中,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参与,提高司法透明度,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法官应乐于将自己的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敢于开门纳谏,更要善于与媒体和公众的互动,吸收民间智慧推动司法民主。司法的权威不应建立在神秘之上,而应扎根于“司法公开”的土壤中。因神秘而威严者,定然不会持久,民主公开而后威严者方能百世流芳。

  法官还可在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职能方面有所作为。不能为了避免麻烦,而不让陪审员参审,或者是在合议庭中实行“权力垄断”,不给陪审员发言的机会,任何轻视人民陪审员陪审功能的思想都是与司法民主精神格格不入的。突出审判过程的人民参与性,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很好的方式。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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