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为司法改革做什么
29.04.2016 15: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主动掌控案件决策权。目前,虽然已有多个法院正在开展责任制改革试点,想必全面推开之日也并不遥远。但既往案件决策机制的惯性力量不能不引起警惕。实际上即便在改革试点法院,很多案件决策权仍然掌握在院长、庭长等领导手中,依旧呈现出向上集中的特点。若要打破“旧体制下生成的利益关系以及懒于改变的惯性、惰性力量”,法官的紧紧跟上尤为重要,唯有积极将改革的赋权掌控在手中,才能有效避免“权力反弹”的现象。在自己承办案件过程中,法官应主动去把握决策权,主动限缩案件请示汇报范围,能不请示的尽量不请示,逐渐改变动辄向领导请示汇报的习惯。
善加利用法律解释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就如某些学者所言,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了“解释的时代”。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离不开法律的解释,因为法律从被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不能涵盖所有情况。面对法律的先天滞后性,法官不能无所作为。在对模糊法律的理解适用上,要善于运用自己的智慧摆脱法律文本字面意思的约束,彰显出个人见解,通过经验、理性和良知的综合逻辑获取解释上的自由。尤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当下社会,面对汹涌的民意时要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正当、有序地行使法律解释权,用法律正义引导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要担负起从法理上调和法律冲突的责任,通过主动积极地法律思考,在法律与变幻不定的社会现实之间搭起一座不离不弃的浮桥。
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古罗马有句非常著名的格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超越法律条文来发现正义。无论如何,法官不应该成为机械司法的奴隶,尤其是在法律模糊地带,应该运用自己所具备的经验、理性和良心,大胆规范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敢于跨越成文法与个案之间的“鸿沟”,在裁判方案的选择上多一些自主性,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虽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常常与司法擅断的“揣测”联在一起,但法官应不畏“浮云”,甚至在关键时候顶住压力,跟随自己的内心确信,坚守自己良知的指引,细致入微地实现正义。
增强独立审判能力。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管有多么先进和多么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达到法律制度的理想效果,必须要一个条件,那就是法官从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实现现代化的转变。司法改革的主角当然是法官,法官应敢于彰显自己的主体意识,提高独立思维的能力和勇气,树立起独特的职业思维。要知道如何做判断,着重培养自己价值判断的能力,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承担起价值选择的责任。法官需要主动而为,练就自己成熟的法律参考系和广阔的视野,并在不辍学习广泛积累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独立审判素养,且以对当事人的终极关怀作为审判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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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20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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