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认定交强险“第三人”

03.02.2015  12:59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第三人”,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在实践中,往往“第三人”的认定较为复杂。近日,海淀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1年8月5日,曲先生在大兴区乘坐公交车时,下车动作未完成,公交司机就关门上路了,导致曲先生被车门夹住一条腿,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经鉴定曲先生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交管部门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公交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

  曲先生认为自己摔出公交车外,相对于公交车而言属于“第三人”,符合交强险赔偿条件,为此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4万余元。

  公交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赔偿曲先生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发生时曲先生的身体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故曲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支持。由于公交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司机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全部原因,也是造成曲先生受伤全部原因。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曲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海淀法院法官总结四点:

  一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

  二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碾压致死。

  三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自己未熄火的车辆碾压受伤。

  四是在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未完全上车应视为车外人员,但乘客未完全下车应视为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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