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感受到尊荣
07.09.2015 16:0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官的尊荣感来自外部给予的尊重,同时包含了个人内部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它们共同构筑了法官忠于事实和遵从法律的道德基础。进一步理解,尊重在本质上是一种良好的外部评价,正是这种评价内化而成的荣誉感使法官群体形成对本身职业的尊敬,进而促进对职业的认同和对法律事业的独到理解和坚守。如何获得良好的外部评价,这就涉及到与评价对象关系的构建和维系,只有获得了信任和尊重,才可能获得这种良好的评价。对法官而言,首先要正确处理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当下,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使法官的外部评价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境况,法官与律师之间难以寻求到互相尊重的平衡点,二者之间要么信任缺失,要么互相“勾兑”,导致了司法腐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既然司法失去了公信力,法官的尊荣自然无从谈起。从法官的角度来看,这种互不尊重主要表现在过度“依赖律师”和不当“轻视律师”上。
所谓过度“依赖律师”,即偏离法官本身的社会定位,转而从外部寻求存在感,这种情况既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同时也是法官职业保障匮乏的外化表现,司法不能走向独立,便会向着市场化的方向畸形发展。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逐年严重,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法官个体创造的劳动价值和报酬日渐偏离,导致法官心理失衡,无法正确看待与律师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异,难免产生勾兑律师,权钱交易。这种不健康的依存关系不可能构建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相反地,却暗含了法官与律师二者互轻的讽刺意味。建立在纯粹利益上的虚与委蛇并不是尊荣感真实的来源。
所谓不当“轻视律师”,则表现为法官对律师的不认同,反映在诉讼上程序上就是一种有违行业礼仪的“挤兑”。部分法官对律师存在天然的抵触,认为律师的商业化性质决定了律师这一职业没有公德良知,因此对于律师参与诉讼的一些合理要求要么不予回应,要么设置障碍,无形中在法官与律师之间设置过度的隔阂,从法官的角度看,律师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从律师的角度上,法官缺乏职业道德,二者之间质疑远大于信任,猜忌远大于真诚,从对立到仇视,自然谈不上尊重,既没有尊重,更不可能存在良好的外部评价,法官的尊荣感也无从谈起。
法官不尊重律师,律师也不尊重法官,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打破这一恶性生态既需 要外部制度的重新构建,更重要的是要从内部重新认识二者的关系,摆正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属性,寻求能够互相了解,互相尊重的途径。
这种相互尊重关系的构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趋势,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是健全法治的基本前提,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前进的正能量,更是法官获得尊荣的重要途径。
古人云“敬人者,人恒敬之”,获得尊重的第一步,首先是学会尊重他人。然而卑己而尊人往往会丧失立场和原则,而尊己而卑人最后将失去他人对自己的认同,因此获得尊重,既是要尊己,也是要敬人。
法官首先应当有尊己的自觉,也就是遵循自己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坚定公正司法的原则,相信司法事业的崇敬和高尚。尽管大多数法官基层法官面临薪酬不协调,审判权不独立,当事人不理解,案件压力不减少等困境,但是要看到,司法改革正在进行,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司法工作人员保障体系的升级,法官队伍正朝着更加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前进。身为法官队伍中的一员,应当为司法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感到欣慰,更应当为自己是其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只有尊己的法官,才能在物欲横流中洁身自好,才有让人刮目相看的品格,才能拥有良好的外部评价,才能获得拥有尊荣的基础。
法官还要有敬人的仪态。身为法官,要清醒认识到,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都是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地位上二者是平等的,在关系上,法官是推进法治进步的创设者,执行者和捍卫者,而律师则是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挑战者,探索者和开拓者。二者是战友,也是伙伴,虽然有着不同的岗位和职责,但是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各自的行动最终都将统一到维护法律公正之中,广义上而言,在实现社会公平上,法官和律师有着相同的职责。作为一名有素质的法官,要理性地认识到律师对于审判的挑战正是其职业的需求,也是其应尽的职责,正是有着法官和律师的对抗,才让每一次审判离公正更近。因此,法官要敬重律师,这是是职业共同体能够同进退的基本前提,实践中,要正确对待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尊重律师在法庭上的合法权利,保障律师执法权的行使,赋予律师更多更全面的诉讼参与权利。
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还来源自二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促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是司法改革语境下法治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新常态,意味着在二者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探索互动的新模式,即寻求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机制,更进一步来说,要扭转当下法官队伍流向律师队伍的单边倾向局势,探索更科学的司法队伍发展模式。应当建立从律师队伍选拔法官的机制,充实法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在司法审判中,逐渐剥离律师的经济职能,更多地实现这一行业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改变法官和律师相互抵触的情况,使二者在职业认同上能够有正确的看法,从而提升法官的尊荣感。
法官的尊荣感,是外部评价给予自身的一种良好职业感知,简而言之就是树立模范的法官形象,这种形象的获取取决于许多因素,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将是一条常态化的途径,只有在司法变迁中不断确立二者之间相互尊重的关系,才能不断积淀属于法官的尊荣感。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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