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官共议股东出资证明前沿问题
中新网北京新闻7月24日电 (记者 陈杭)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三中院举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专题研讨会,邀请来自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四级法院以及驻京高校等多位专家、法官集聚一堂,共议股东出资证明前沿问题。
近年来,三中院审执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聚焦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引发的案件纠纷,发现由于联动信息不畅,股东易被重复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重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造成大量重复诉讼或衍生诉讼,产生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据悉,三中院民一庭、民六庭、执行局组成联合调研小组,研究建立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起草出具证明书的操作规范,并创新应用于审判执行案件当中。通过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在其他债权人追究其承担出资责任的案件中作为裁判依据,帮助查明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决,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并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助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工作。
活动现场,与会人员围绕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法律性质、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等同于履行出资义务、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对《操作规范》条文的修改意见、人民法院如何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从实质性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三个角度充分肯定了三中院该项机制的积极作用,认为值得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关于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等同于履行出资义务问题,赵旭东表示,二者虽然在概念上不同,但在结果上是一致的,在适用中需要明确无论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出资义务责任均应是一次性的,且应当限于股东的认缴出资额;股东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能够享有基于实缴出资而具有的股东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表示,该项机制的内在逻辑完全契合公司法有关股东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利于推动公司法立法理念的进步。关于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功能和对象,叶林表示,首先可用于股东向公司披露其代为偿还公司债务,由此涉及到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公司可据此启动相关程序,对此进行公示,其他债权人依此确定是否要对股东提起诉讼。
三中院副院长薛强表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是强化审执联动、全力提升审执效率的新举措,是落实能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新实践。三中院将以此为契机,完善机制相关内容,尽快推出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全力推动机制落实落地,确保效能充分发挥;重点关注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度发掘应用场景,不断扩大审执联动机制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将“如我在诉”的意识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能动司法,有效回应民众对公正和效率的新期待。(完) 【编辑: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