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止于做一个法匠

04.05.2016  21:36
  当前,我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很不平衡,既有司法软硬件设施较为齐全发达城市地区,也有法律难以进入的传统乡土社会,而从总体上看,我国民众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因此回应民众司法需求的方向主要是强化实质正义的因素,使裁判符合基本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现代司法强调法官恪守法律规则,以法律思维为职业思维。但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又并非以法律规则为唯一归依,社会中的习惯、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的构成成分。法官裁判案件是将法律规则、社情民意、理性、经验等多种元素进行熔炼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简单机械地制作裁判文书。

  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之间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法官衡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法律适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问题。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官不仅要具备精良的业务能力,而且要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对于基层和农村地区,要努力将现实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法官裁判案件时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

  苏力说:“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合理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司法与社会是互动而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满足民众的需求。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关注当前民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法官在司法判断时要有一种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关注法律效果,忽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较少关注社会效果,很少考虑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面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常常动员当事人撤诉,或者找些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对于结案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在所不问。当前,许多司法裁判难以获得社会认同的原因并非法律判断上存在问题,而在于裁判的社会效果不够好,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民众的许多诉求都是通过司法政策予以回应的。反观当前许多城市地区法官年龄大部分在35周岁以下,从法学院毕业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对不足,缺乏司法实务的经验和知识,如驾驭庭审经验、调解经验、协调政府部门的经验、对司法惯例的掌握、生活阅历等。在欠缺司法实务经验和政策水平的前提下,年轻法官往往搬用书本知识、依靠逻辑来处理案件,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难以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牵涉不少政策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善于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运用综合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霍布斯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不能止于做一个法匠。当前一定时期内,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现实途径是增加司法经验的总体供给,进一步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改变现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培训方式,设置司法技能、司法经验、司法传统等课程,让年轻法官迅速掌握司法经验,继承良好的司法传统。再者,还要提高法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进一步加大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向支持司法的方向转变,从而带动全社会的理性思考,营造有效的社会支持氛围。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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