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法官一周审结并代执行一起医患纠纷案
07.09.2017 03: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1月7日,薛某因急性咽炎到某诊所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薛某感觉身体不适,出现喘不上气、口出唾液、呼吸困难等严重过敏反应,在送往某中医医院途中即休克,后经中医医院心肺复苏抢救后,转至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0日死亡。
薛某父母将诊所、中医医院、医院一并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诊所、诊所法人、中医医院、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丧葬费、停尸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抚恤金等共计180余万元;承担案诉讼费。诊所、诊所法人辩称,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存在过错和过失;没有延误病情救治;对薛某的救治过程及时予以协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医医院、医院辩称,抢救行为符合医学常规;薛某的死亡和医院的抢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中,就患者死亡原因及各方过错进行了鉴定,最终认定诊所承担60%责任,中医医院和医院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诊所赔偿薛某父母医疗、殡仪服务、误工、食宿、交通、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诊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白松仔细审阅了一审卷宗,组织合议庭就案情进行了讨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具体诉求。薛某父母表示,虽对一审没有异议,可对二审何时能拿到赔偿金心里没底。如今不仅承担着丧子之痛,在诉讼过程中更是感到身心俱疲、备受煎熬。诊所方表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特殊体质原因过敏造成,和诊疗行为无关,一审判决诊所承担责任错误。
案件庭审中,白松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关系,最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当庭达成“诊所赔偿薛某父母医疗费、殡仪服务费、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3万元;负担2万元鉴定费,1500元鉴定人出庭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后,白松法官和书记员带领双方当事人徒步到法院附近银行将65万案款给付完毕。同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当场制作并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
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一周时间,患者家属及时拿到了赔偿金,诊所也将自身损失降到了最低,切实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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