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院制定《反贪污贿赂局法制审查工作办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17.11.2015  11:17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把案件质量关,近日,门头沟院制定《反贪污贿赂局法制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贪污贿赂案件法制审查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界定法制审查范围与重点。《办法》规定,法制审查范围涵盖反贪线索初查、案件受理、侦查、侦查终结、案件总结、强制措施的采取、撤销与变更以及业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等八大方面。法制审查重点包括定期分析研判存查缓查线索与监督审查初查不立案意见、报请逮捕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附条件逮捕案件补充证据情况、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与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件等六项。

    二是明确法制组职权。为确保法制组充分履行法制审查职责,避免法制审查流于形式,《办法》规定,法制组在开展法制审查时享有阅卷与参与案件汇报讨论、提出意见与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相关问题等职权,此外,经反贪局局长指派,在必要时法制组还可介入线索初查或案件侦查程序。

    三是归纳法制审查内容。《办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法制审查的内容,一是通过把握初查方向重点、审查分析初查结论与立案意见以及初查期限督促等方式指导和监督线索初查;二是通过法制组事前审查强制措施适用与变更、定期审查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以及涉案款物的保管、移交、处理等方式监督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三是通过核实犯罪事实、排除证据间及证据与事实间矛盾、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讯问与会见等规定落实情况等方式监督侦查活动;四是通过抽查案件和年度分析等形式,在全面掌握着侦查部门办案情况基础上,对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总结调研等方式总结分析办案工作。

    四是确立法制审查程序。《办法》从案件不同阶段规定了提请法制审查以及法制审查的期限,针对法制组与承办人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存在意见分歧情况,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必要时,法制组可邀请公诉部门派员介入,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是规定法制组人员组成与回避。《办法》规定,法制组设立在反贪局办公室,成员由反贪局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选派,组成人数为三至五人,反贪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法制组组长。法制审查采取交叉审查方式进行,法制组组长负责分配案件,确定法制员。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相关规定,法制员亦适用。

      作者:门头沟院反贪办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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