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家庭林场命名作出规范
20.04.2016 09:48
本文来源: 林业大学
《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办法(暂行)》日前印发,全省家庭林场今后建设发展将名正言顺、底气更足。
《办法》明确,家庭林场经营类型包括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苗木花卉种植、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涉林生产经营内容。
什么情况下可被命名为家庭林场?《办法》给出5个必要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用地必须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流转土地的,剩余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家庭林场发起人(负责人)应为农民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组建家庭林场的家庭成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并且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经营规模适当。其中,对“经营规模”的条件作出详细分类说明:从事林木设施栽培的,要符合《种子法》的相关要求,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从事苗木花卉种植的,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林下养殖和种植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森林景观利用和其他综合经营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
依据《办法》,申请命名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发起人(负责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林经营实体,符合家庭林场条件,均可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家庭林场命名。家庭林场按政策优先承担林业生态工程、产业工程、科技推广等项目,优先享受造林抚育、优质苗木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林业贷款贴息等有关补助和林业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文来源: 林业大学
20.04.20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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