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实行湿地保护名录制度

12.07.2016  03:03
  近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该《条例(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了保护名录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行湿地保护名录制度,将全省现有湿地以湿地保护名录的方式确定保护的范围、级别和管护主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部署另行制定。二是进一步理顺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按照“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管理体制要求,明确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明确环保、水行政、国土(海洋)、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与林业部门统称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三是强化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工作措施。规定湿地资源调查数据要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充实完善了设立湿地公园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临时占用湿地的时限和管理程序。四是强化了市县湿地管护主体的监管责任。规定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或者保护管理机构。跨行政区域的湿地,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协调明确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五是加大处分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行为的处分,针对危害湿地生态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