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4日起公开征集意见

24.09.2015  00:03

  中新北京网9月23日电 (记者 杜燕) 为规范北京市的汽车租赁服务交易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结合汽车租赁交易中的投诉情况等,对2003年发布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的用途”等内容,并对交通限行、交通违法处理及保险理赔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细节问题作出了明确。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本次示范文本修订,新增了“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的用途”、“租赁期限”、“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保险与事故处理”等内容,对事关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文本还细化了租车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式,设定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可以同时满足短租和长租的需求,还明确了超程费、超时费的交付方式;约定了租车手续提交、车辆交接等程序性内容。 

  文本中提到,除沿用传统的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外,还增加了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 

  此外,文本中对交通限行、交通违法处理及保险理赔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细节问题作出了明确;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了细化,如规定“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免费相应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等内容。 

  据悉,为保证示范文本质量,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从今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修改建议,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留下意见。(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