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死无证驾摩托老妪判赔

03.03.2015  04:46

  京报网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 于素娟)年近七十的老人无照驾驶三轮摩托车违规行驶,被本欲躲避的机动车撞死,老太太的子女将机动车的驾驶员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费用50余万元。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三子女共获赔31万元。

  2014年5月2日,在通州区漷马路5公里处,何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李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三轮车(车内乘坐李某的两个小孙女)由东向西行驶至道路左侧,何某见此情形立即躲避三轮摩托车,但因车速过快躲闪不及与李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已年近七十,当场死亡,两个小孙女也受了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没有驾驶资格且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戴头盔等安全设备,错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因何某存在超速行为,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的老伴儿已经去世,李某的三个子女将何某及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同时李某的子女认为何某严重超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要求何某至少要承担70%的责任。

  肇事司机何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同意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何某当时的车速为76.2公里每小时,并没有严重超速。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穿越道路时没有避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应按同等责任赔偿李某子女的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某家属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存在问题,应当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李某户籍为非农业家庭户,故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最终通州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和何某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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