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汤维建:用良法善策为社会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28.02.2017  17:38

经过反复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征求有关部委和研究机构的意见,2016年,民革中央确定了“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这个调研题目。去年10月,调研组赴湖北、河南、安徽等地开展调研,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是其中一员。

在汤维建看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需要公民文明程度同步提升,民革中央的调研题目,找准了立法与促进社会文明的结合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对于依法促进社会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汤维建的看法,与地方许多党政机关负责人不谋而合。调研所到之处,大家对该问题非常认同,而且有的地方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在与相关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立法部门、司法机构负责人及律师、学者座谈时,汤维建发现,各地在立法方面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思考,但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却有一定共性。“比如,有的地方反映,地方立法位阶较低,不具系统性,地方法规规章‘法不责众’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认为执法主体不规范,权责不清晰,执法力度大打折扣。”汤维建告诉记者。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也是立法的难点所在。汤维建认为,将不文明行为集中“入法”要从国家层面加以重视,要有顶层设计和配套措施。要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汤维建进一步认为,立法的过程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层面意见,确保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促进百姓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全方位营造社会文明氛围,而且,立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一次很好的宣传机会,让老百姓重视起来,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当然,社会文明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在汤维建看来,并不是所有道德层面的问题都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立法的目的不是为难老百姓,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把不文明行为加以约束,通过良法善策为社会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据了解,当前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在法治建设上积极作为,已经形成了很多好的经验。例如,深圳、武汉、杭州、青岛等地已就文明行为立法。“不过,有的地方出台的条例比较粗放,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不足,而且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出台。”汤维建说。

去年11月下旬,在综合多方意见基础上,民革中央积极发挥界别优势,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等方面成立了课题组,集合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文明促进条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目的是积极探索第三方立法,力争为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

汤维建是起草人之一。据他介绍,目前《条例》已基本起草完毕,将于近期出台。“希望这部《条例》能够作为一个有力的抓手,用法律的手段更好地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继《志愿服务条例(示范文本)》后,民革中央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等方面第二次起草的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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