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水流生态保护补偿 促进河湖永续利用
01.06.2016 10:48
本文来源: 水务局
一、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实现河湖永续利用的迫切要求
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是由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高或降低了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从而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调整的一种方式,包括受损者和保护建设者接受补偿、损害者和受益者提供补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水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形势,一些地区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水污染、河湖萎缩、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等问题突出,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脱节,必须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河湖永续利用。
近年来,国家和有关地方在部分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河湖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逐步开展了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探索。比如,新安江流域由中央财政、下游浙江省共同出资对上游安徽省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共同保护新安江及千岛湖水资源。浙江省对45个江河源区的市、县(市)给予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弥补因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而增加的成本和减少的收益。为保护首都水资源,北京市对密云水库上游河北丰宁、滦平两县的20个乡镇7万多亩“退稻还旱”每年给予经济补偿。河北、重庆等省(直辖市)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额中提取2%~5%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治理。陕西省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产品产量计征水土流失补偿费,用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加大生态补偿金筹集力度,并向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在闽江、九龙江、敖江等流域开展生态补偿。但总体上看,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
因此,建立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安全的有效保障,对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思路和重点任务
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推动跨流域、跨区域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多元化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任务。一是江河源头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为维护生态功能和保障水安全,这些区域作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应对发展受限的群体和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主体进行补偿。二是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生态保护补偿。为改善和修复重要河湖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和稳定性,对由于长期过度开发导致的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流域或区域,应对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的行为主体进行补偿。三是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补偿。为涵养水源、保护水土,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对由于保护生态环境而增加的成本或丧失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四是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为调蓄洪水和保障防洪安全,应对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发展机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进行补偿。
三、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实施过程中的督促落实。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河湖关键控制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主要责任,把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按照《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不同类型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的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扶持政策,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职责分工,为全面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打好基础。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方法。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区域,研究探索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结合水利扶贫,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加大对贫困地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和投入力度。
(四)继续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推进黄土高原区、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等水土流失相对严重地区综合治理。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确定和维持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开展重要湿地和湖泊生态补水工程。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实施地下水回灌补源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
(五)突出重点领域,推进典型试点。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江河源头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水土保持、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等不同类型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污染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汉江流域等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六)做好基础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指标体系。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跨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水权交易平台。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关键问题研究,为健全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跟踪评估与信息发布,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5月16日
本文来源: 水务局
01.06.201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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