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一天连发两个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通知

03.02.2015  18:58
  本站讯 一天连发两个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这在市水务局既少见又重要。1月29日,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查,向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印发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暂行)》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详尽解答了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问题。 
  两个通知均为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水务法〔2013〕70号的《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如何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 
  共计16条的《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1、日均取(用)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超过5公里的;4、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6、改变排水分区和排水路由、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7、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8、涉及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的。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1、日均取水(用)量30至150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0.5至1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至1万立方米的;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1至5公里的;4、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至10公顷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5、在人口稠密区、生态敏感区的。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要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1、建设项目日均取(用)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小于1公里或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 
  怎样审查通过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指出6大审查控制要素和5种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 
  6大审查控制要素包括:一、建设项目要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态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符合《北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二、优先使用管网水、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工业用水、市政杂用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使用再生水;三、建设项目用水要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要求。取用管网水(含再生水)的应符合管网接入条件。已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建设项目取水量不得超过批复的用水总量或分配指标;四、雨污水排除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标准和排水分区,雨污水应分流排放。高日高峰污(废)水排放量应当能被公共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接纳。项目建设时序若与规划或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时序不相匹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五、建设项目应当实现低影响开发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蓄渗利用要满足规范要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内,建设项目开发前后外排径流总量不增加。河道防洪标准重现期内,建设项目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增加;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要符合相关标准,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施工降水应明确降水方案及用途,最大限度减少外排水量。表土应当分层剥离、单独存放, 实现综合利用。弃土弃渣要提供消纳承诺书或者消纳协议(意向书)。 
  5种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1)纳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2)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源的或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增取用地下水源的;(3)不具备供水水源条件的;(4)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接纳能力且不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 (5)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