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115号

22.01.2018  12: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用水户水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联系人:价格处 闫雪刚; 联系电话:66415588-0341)

  附件

  北京市居民、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立方米、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供水 类型阶梯户年用 水量  水价其中
水费水资源费改税污水处理费
居民自来水第一阶梯0-180 (含)52.07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36
第二阶梯181-260(含)74.07
第三阶梯260以上96.07
自备井第一阶梯0-180 (含)51.031.36
第二阶梯181-260(含)73.03
第三阶梯260以上95.03
非居民城六区自来水————9.54.23
自备井  2.2
其他区域自来水————94.2
自备井  2.2
特殊行业————160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