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进入二审 建议对巨灾情景进行模拟研究
原标题: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进入二审 建议对巨灾情景进行模拟研究
日前,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修订草案中新增一条,建立巨灾情景模拟研究制度。
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进行评估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同时还建议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专项调查制度。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审草案仍保留“霾”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安钢介绍,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保留。
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
完善气象灾害普查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采取中长期的防治措施。条例中提出,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和治理措施。
气象灾害易发生区纳入禁限建设区
气象灾害普查划定了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也应当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
为此,修改稿特别增加一条,表述为:“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治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市人大在征集意见时,有专家认为,目前部门间气象灾害信息标准不一、难以共享,本市亟需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力度。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以及通信、电力、民航、公路、铁路等单位负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条例草案还提出,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紧急情况媒体可中断插播预警信息
此次草案修改稿提出,健全信息传播制度。条例草案的具体规定是: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或者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中断正常播出或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方芳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