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思路和重点
关于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修订问题,中国法学会编纂民法典领导小组继承法编课题组进行了半年多的工作。下面我介绍一下继承法编课题组讨论的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一,总体的继承制度应该与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1985年制定实施的《继承法》,是一个计划经济的继承法。当前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因而民法分则继承编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继承制度具体法律条文的设计与个人的财富状况相一致。在没有多少财产的民事主体死亡后,发生继承遗产不多,有很简单的继承制度就可以解决遗产的传承问题,但是个人拥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制度就必须相应地跟上其需要。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继承案件没有多少,继承的财产也没有多少,说起来就是几个盆、几个锅的问题。而现在的继承案件不是这样的,十几亿、几十亿元的继承案件都有。国外有关继承案件的电影里出现的杀人、篡改遗嘱等情节,在我国某些继承案件中都在真实地上演。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粗线条的继承制度和规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在《继承法》是“小法”,条文少,但却是涉及13亿人民的法。继承法编的制定修改,应该在现有的继承制度基础上,尽可能地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使自然人在面临着怎样去分配自己遗产的问题时,能有很多的选择,同时避免因为法律具体制定的规则不够,而使得当自然人主张有关处置自己遗产的权利时,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满足诉求。
第三,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修订要和整个民法各个不同的制度相一致。继承制度很复杂,与民法总则、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密切相关,各项规定必须相协调、相一致。例如继承制度中的遗嘱问题,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继承协议,都是法律行为,或者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为双方法律行为,规定这样一些规则时,必须要处理好和民法总则的关系;继承法编要对法定继承扩大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但是都需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相一致,目前我们计划要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但这就必须与亲属法的规定相协调,而不能是目前的亲属仅是直系亲属,其他不确认为亲属;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协议等,还涉及合同法的适用问题。
第四,继承制度的改革要和苏联“左”的民法思想划清界线。我们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得比较简陋的《继承法》,充满了苏联“左”的思想影响,在大陆地区适用了30年的情况下,已经习以为常。这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下,都是必须进行纠正的。比如说,一个最基本的遗产传承规律,就是遗产应向下流转而不是向上流转,既如此,父母就不应当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现在的《继承法》就是把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现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一旦提出要把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立刻就会遭受“不肖子孙”的伦理谴责。
如果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的时候,能够认真贯彻这四个基本指导思想,我们就会建立一个比较符合我国现实需要,保障自然人财富传承的好的继承制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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