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苏州校区举行

28.05.2017  19:20

5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承办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苏州校区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烟台大学、苏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南昌大学、重庆邮电大学、暨南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主持。

继《民法总则》颁布之后,立法机关正在紧密锣鼓地开展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本次研讨会围绕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所主持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就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具体制度和规则设计等相关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并形成了广泛共识和丰富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民法学研究会欢迎专家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感谢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对本次会议的承办和支持。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支持民法典分则设立人格权编,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有多方面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学研究会组织与会专家就此展开专题研讨,希望为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工程提供有力的理论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党委书记兼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院长朱信凯教授在致辞中代表苏州校区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他介绍了苏州校区的基本情况,并就中法合作办学有关情况作了特别介绍。他说,在学校领导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下,中法学院即将与人大法学院、图卢兹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开设法学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扎实专业基础的高端法律人才。他期待与会专家在未来继续支持和关心苏州校区的建设发展,为办学事业的进一步提升提供指导和帮助。

会议主题报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主持。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厅厅长郑新俭检察官先后发表主题演讲。

王利明教授在主题演讲中着重阐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主要理由。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领部分,对人格权制度的容纳能力有限,在日益复杂的人格权问题上捉襟见肘。第二,我国目前已经有关于姓名权等问题的立法解释,有必要在法典化过程中纳入进去,但这些立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则既没有在总则中得到规定,也不适合放入未来的侵权责任法编之中。第三,《民法总则》第二条将人身关系至于财产权之前,突出强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重要性。但在目前已经确定的分编中,身份权将在家庭法中予以规定,因此有必要给人格权作出安排。第四,从社会的时代变迁来看,今天中国社会面临的已经主要不再是吃饱穿暖的问题了,而是要维护人的尊严,让人过上体面生活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之后,社会对人格权的基本意识和保护诉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也需要更为系统和丰富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专门系统规定,有助于促进这一目标。第五,侵权法主要是一个作为对确定权利之侵害的救济规则体系,其本身并不适合对权利确认本身作出充分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确定不能有效涵盖人格权规则的背景下,与其在侵权法编中来勉强地处理人格权问题,还不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置于各分编之首,在体例设计合理性、观念现代性上都是必要的。

此外,王利明教授作为《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的总负责人,就起草工作中的基本理念、体例设计和前沿制度设计做了说明。总体来说,《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精神和规定;另一方面,在立法观念和具体制度上又有大量创新,力争有效回应社会现实背景和国际发展趋势。例如,在观念上,突出和强调对人格损害的预防功能。再如,《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就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问题,个人信用权、个人信息权利化设计、人格权益损害赔偿中的“获利返还”规则、死者人格权的明确保护、人格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等问题做了规定。

蒋惠岭所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对民法学界的集体贡献表示感谢。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在紧密开展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工作。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问题是其中一项重要议题。最高院的民法典分编工作小组正在加紧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工作进行专题论证和建议稿设计。工作小组希望进一步加强与民法学研究会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就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如何处理人格权立法的问题提出最为科学、合理和务实的立法建议。蒋惠岭所长认为,关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需要着重考虑如下关系:人格权编是否与其它各分编在类型和性质上是否具有平行重要性;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编拟解决的问题与其它各编处理的问题是否存在独立性和重合性;人格权编与其它各编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是否可以被其它编章所包有效包容;从理论上和实务上看,人格权编的设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他介绍到,民法学研究会关于人格权立法的社会背景的观察与最高人民法院把握的情况高度一致:当前司法审判实践面临复杂的人格权纠纷,有必要通过独立的一遍来专门系统处理。他认为,突出和系统规定人格权,塑造和重视人的主体性,是保障民事主体参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当前比较法上一种新的发展动向,值得我国立法机构参考。

郑新俭厅长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工作,包括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问题。他说,检察机关虽然以刑事问题为主要职能,但同时非常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对整个民事活动而言,人格权是一个特别基础性的问题,需要给予专门和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部门也形成了关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共识。郑厅长对王利明教授和蒋所长所阐述的理由表示赞同。他认为,从目前已经决定编纂的民法典各编来看,主要是围绕财产和身份展开的,而对于彰显现代人文理念的人格权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体现和重视。郑厅长认为,关于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编的问题,有必要站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度来认识。实际上,刑法、行政法与民法有着很多交叉领域和问题。民法乃万法之基,大量刑法和行政法问题的处理受到民法体系化的水平。民法对生命、健康等各类人格权作出系统的确认和界定,有助于刑法、行政法等获得一个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例如,《刑法》关于侵犯人身权的规定,其司法适用的便利程度与人格权制度的发达程度有着直接关系。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针对一些侵犯人格权的现象,有时因为缺乏明确的人格权规定而面临各种困难,因此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人格法编来支持。

主题报告之后,与会嘉宾结合《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就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理念、体例安排、编章结构和具体规则作了深入研讨。《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章,包括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和限制规则、人格权的保护和细则。研讨会分四个单元,与会嘉宾对《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章、逐条讨论。石佳友教授代表课题组在每一单元就相关章节的建议稿内容,分别作了起草说明和汇报。

经过一天的紧张而有成效研讨,会议进入闭幕环节。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嘉宾的参与和宝贵建议。他表示,人格权保护是一项事关公民福祉的重要立法问题,要站在一个保护人格、弘扬人格尊严的价值立场,提升人们的人格保护意识,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可以通过独立成编来实现人格权观念和实践品味上的提升。21世纪的民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超越此前关于民法的交易法认识和特点。不仅要使人能够称其为人,而且还要通过立法教导人如何尊重他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在信息化、数据化时代,人格权立法又具有特别的复杂性,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民法学术的平台上理性地包容和探讨这方面的问题,通过坦诚的讨论形成更高水平的理解和共识。

石佳友副院长在闭幕致辞中表示,今天由于信息、生物医学等领域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的主体性地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人有日渐被“客体化”的风险,主体地位被不断的侵蚀、消解,人格要素的商品化、克隆、代孕等都是其典型症候。因此,立法有必要对人的主体性地位进行明确的确认,民法典分则是否规定人格权关乎民法典是否对真正的时代挑战做出回应。他表示,课题组下一步将仔细研究与会专家所发表的真知灼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供后续的论证会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