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
04.01.2017 21: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基本案情:
原告张小明诉称,其于1999年就读于天天小学的学前班,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另一名同学李小华在操场西侧的泡桐树下玩耍,因其突然松手,导致树枝弹起,正好达到了张小明的左眼上,导致张小明左眼受伤。后虽经多年治疗,但现已确诊为左眼彻底失明,天天小学和李小华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天天小学辩称,张小明的受伤事件是学校、老师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垫付大部分医药费,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李小华承担。
李小华辩称,事发时我和张小明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小华的行为导致张小明受伤,且退一步说,即便是,也应当由天天小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天天小学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没有证据证明李小华为直接侵权人,故李小华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此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形是不一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的过错原则,即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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