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遗留债务 父亲妻女被判偿还

24.03.2015  18:42
  李先生不幸因车祸丧生,生前还欠王先生1万元债务。王先生遂将李先生的三位继承人父亲、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债务1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王先生被李先生打伤,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先生赔偿王先生3万元。协议签订时,李先生当场给付了2万元,剩余1万元尚未给付,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付清。但不幸的是,2011年5月,李先生因车祸死亡。李先生去世后,留有房屋、股份钱、口粮田钱由李先生的父亲、妻子和女儿三位继承人继承。

  原告王先生诉称:作为继承人,李先生的父亲、妻子和女儿应该承担李先生生前的债务清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的三位继承人偿还赔偿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李先生死亡后,村委会仍然为李先生个人发放年终股份分红及口粮田补助款,该部分钱款应为李先生的遗产。因此,王先生要求三继承人偿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但偿还债务时应以遗产为限。最终,法院判决三继承人支付王先生赔偿款7113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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