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死亡证明卖母亲房屋 母亲怒诉合同无效
29.11.2016 23: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乙诉称:原告名下有楼房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2014年10月9日晚,原告发现自家门上留有一份文字通知,内容为:“你是李甲家人吧,他把房卖给我了,忘(望)家人跟我联系。电话:XXX。不联系,明天收房。”原告按照上述电话联系了对方,得知被告李甲将涉诉房屋卖给了被告李丙。之后,原告到小区管理处查询得知,被告李甲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原告死亡证明到小区管理处申请补办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并于同日将房屋出售给被告李丙。后来被告李丙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换了锁,并搬进涉诉房屋内居住。原告发现后报警,但未得到解决。原告认为,被告李甲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原告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出售给李丙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针对涉诉楼房达成的买卖协议无效。
被告李丙、李甲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法院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李丙、李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见,合同虽然基于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产生,但是基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合同无效。因《合同法》确立合同无效的规则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订立有损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在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应结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层面上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价。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建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缺少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的瑕疵,影响小产权房屋权利基础及其流转。小区管理处虽为李丙就其从李甲处购买的涉诉房屋核发了房产证,但该管理处并非有权核发房屋产权证的管理部门。本案涉诉房屋系小产权房,李甲与李丙就涉诉房屋达成了买卖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甲伪造了李乙的医学死亡证明,将涉诉房屋出卖给李丙,侵犯了李乙的相关权益。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李甲与李丙就涉诉房屋所达成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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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01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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