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校学生路边“练手” 挑衅路人被诉赔偿
23.10.2014 19: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娄某诉称,被告陈某伙同林某乘酒后在十字路口无故对自己进行殴打,将自己的鼻子、唇部以及头部均打伤,被告的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3000元。
两被告称,自己系武术学校的学生兼助教,很长时间没有练习武艺了,于是喝少许酒后,协商一同找路边的路人练习武术,于是找了原告,将原告打伤。
10月30日(周四)上午9时,在房山法院A2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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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01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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