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伐坚定,履约为濒危物种保护发力
09.12.2016 00:38
本文来源: 林业网
35年前,我国正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走上了国际社会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重要舞台,踏上了以“管制”方式实现野生动植物永续利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征程。
回望值得记忆的这一时间单元,一件件事、一个个亮点、一项项举措,承载了我国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梦想,散发出穿梭时光的力量,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生态环境书写了精彩篇章。
35年前,我们为什么出发?
行动,源于理念;责任,化作担当。
有资料表明,世界平均每天将有一个物种灭绝。物种灭绝严重危害和威胁了整个地球的食物供给,对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挽回的。危机警醒人们,全力拯救珍稀濒危物种,是摆在人类面前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造成物种灭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最主要因素是全球开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各种贸易,加速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只有搭建一个世界各国联合控制、共同行动的平台,才能拯救危机。在此背景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3日正式签署,成为世界上具有权威和影响力的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的贸易大国,加入《公约》符合我国积极倡导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有效科学可持续利用资源的理念和政策导向。1980年12月25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了《公约》。《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公约》精神在于“管制”而非禁止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3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Ⅱ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目前,《公约》已有182个缔约方。
中国履约的行动受人赞赏。不仅对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还规定,非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物,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延宕至今,我国加入《公约》已35周年。梳理盘点,我国不仅履约行动果断,而且在履约管理方面更是可圈可点。
不久前,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刘东生对我国履约管理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他说,35年来,我国在实施濒危物种贸易管理、加强国家履约执法和立法、开展保护濒危物种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和履约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履约合作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护全球濒危物种、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效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配合国家重大外交战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启征程 履约行动在路上
花开花落,一年又一年,我国履约管理工作也随着时间的流淌留下了许多深深印迹。35年来,我国履约工作在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制度构建等方面都有突出成果。
管理体系不断强化。我国加入《公约》后,国家即在原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中国科学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承担履约具体工作。1995年,在全国设立了22个濒管办处级办事处,2011年,对各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进行整合,重新成立了14个司局级办事处。多年来,濒管办系统在实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开展国际履约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护濒危物种资源、保障进出口活动有序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创新协调监管机制。从2011年起,我国成立了“部门间CITES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先后有林业、农业、公安、海关、工商、质检、海警、邮政等多个相关部门加入,并陆续在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起“省级履约执法协调小组”,在国际和国内两个领域都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履约执法、宣传培训、贸易监测等活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工作成效明显提升。
法律法规制定完善。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专门法规。至此,我国形成了以《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为核心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履约法律法规体系。在刑法立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有关案件中涉及《公约》附录物种的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等。今年,历时多年实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发布,新增加了许多履约管理内容和规定,进一步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履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进出口管理优化。我国自加入《公约》以来,一直以“进出口许可证和证明书制度”管理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活动。1998年,通过制定《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使濒危物种的进出口全部纳入海关监管;2004年,国务院又明确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每年核发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约7万份,对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近3年来,又相继开展了进出口单位信用评估工作,推动实施进出口分类管理政策。根据《公约》要求,对部分开展国际贸易的敏感物种及产品采取了限额、标记管理措施。从2014年起,推动开展了对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优化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政策措施的研究,部分政策措施已开始实施;同时,组织开展了对“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涉及濒危物种管理举措的配套研究。今年,会同海关总署陆续实施了全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联网及与我国海关间的数据核销试点工作等。
多点开花、举措有力、优化管理……一桩桩、一件件举措的实施,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濒危物种保护和管理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许多濒危物种呈现稳中有升的良好态势。
提升软实力 履约国际化宣传公众化
如何在履约中提升“软实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强化执法宣传,是我国提升履约工作影响力、增强治理能力、提高公众意识的重要手段。
我国履约进程的一串串脚步,推进了履约国际化,大大提升了我国的影响力。
加入《公约》的最初阶段,我国履约机构积极参与组织开展了野马、麋鹿的再引进工作,以及大熊猫、金丝猴、朱鹮等出国交流活动。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实施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等管理措施,支持国际保护犀牛等物种的行动。
1995年以来,《公约》秘书处先后在我国召开了亚洲及周边国家履约研讨会,电子许可系统建设研讨会,有关亚洲蛇类、赛加羚羊、象、龟鳖类、鲨鱼类等物种的保护、贸易管理研讨会,以及湄公河流域、丝绸之路、东北亚、东盟等区域的履约执法研讨会等,并发表了相关宣言;2013年以来连续3年举办“非洲濒危物种履约管理培训班”“亚洲履约执法和保护管理人员培训班”,逐步扩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2011年-2014年间,我国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跨国、跨洲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犯罪专项执法行动——“眼镜蛇行动”,取得了重大成果,有效遏制了走私犯罪活动,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公约》秘书处3次授予我国“秘书长表彰证书”,我国海关、森林公安等单位和个人多次荣获国际执法奖项。同时,与《公约》秘书处、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了贸易调查、执法培训、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扩大了我国在《公约》事务中的影响力。
2000年-2010年,我国连续当选《公约》常委会候补副主席国和亚洲地区代表;在今年《公约》第17届缔约方大会上,我国又当选为《公约》常委会副主席国。
广泛参与国际事务和履约交流,使我国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上的肯定和认可,我国履约形象得到了极大改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
在国内,保护濒危物种的行动和宣传活动的不断开展,也在提升我国“软实力”上留下了诸多印迹,有效提高了公众的保护意识。
每年“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国家濒管办和各地办事处都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意义。
1994年、1999年,我国公开销毁非法盗卖走私虎骨、犀牛角,销毁藏羚羊皮毛,近两年又先后3次组织销毁象牙制品活动,表明中国政府坚决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活动的态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积极推进开展口岸履约宣传,在全国各大型机场、口岸设立宣传牌、标本展柜,发放宣传材料等,增加了公众对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的了解,自觉遵约守法。
会同国家旅游、商务部门以及外交使馆,连续多年赴境外组织开展对我国出入境公民和驻外单位的公约知识普及宣传;协调组织向赴外人员发送保护濒危物种“手机短信提示”,在国内外收到了良好反响。
同时,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每年组织对海关、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进出口企业等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人员近万人,进一步提高了进出口监管、执法业务能力以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经营者的法制意识,为加强濒危物种保护管理和履约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要更好地保护珍稀濒危动物。”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指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的坚定决心。这对指导我国开展履约工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新的时间单元又将开启,新的希望、梦想和行动也伴随着更高的要求走向新征程。可以预见,中国的履约行动将会更加充满激情地续写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美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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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6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