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款英氏米粉罐“抄袭” 侵犯专利雅培获赔百万

01.04.2015  19:16
  因认为9款“英氏”婴儿营养米粉罐侵犯了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雅培公司)将生产、制造、销售商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英氏食品公司)、江西枫树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枫树食品公司)、湖南英氏乳业有限公司(简称英氏乳业公司)、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友公司)、邵阳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兴华塑胶公司)诉至法院。4月1日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除乐友公司以外的其余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合理费用31395元,同时判令五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米粉、销毁库存米粉罐成品、半成品、模具。

  雅培公司诉称,雅培制药有限公司享有名称为“容器”、专利号为ZL 20073015817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授权,我公司享有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我公司发现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英氏-首尝亲衡加铁营养米粉”、“英氏-首尝双优蛋白营养米粉”、 英氏-果乐维乳酸菌营养米粉(苹果蓝莓)口味”、“英氏-果乐维乳酸菌营养米粉(胡萝卜雪梨)口味”等的九种罐装米粉产品及相应的米粉罐侵犯了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上述侵权米粉罐由枫树食品公司制造,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还是湿了许诺销售行为,乐友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

  雅培公司认为,上述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五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要求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成品及半成品以及制造模具;英氏乳业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乐友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及销售侵权产品;兴华塑胶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米粉罐,销毁库存米粉罐成品、半成品及制造模具;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10万元。

  英氏食品公司辩称,雅培公司指控的侵权产品应为米粉罐,而非罐装米粉产品,其指控罐装米粉产品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米粉由我公司委托枫树食品公司生产,我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我公司销售的米粉并未侵犯雅培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枫树食品公司辩称,涉案米粉罐系该公司向兴华塑胶公司采购的,具有合法来源,雅培公司要求其停止制造、销毁涉案米粉产品及米粉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英氏乳业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雅培公司的专利权。

  同时,上述三公司还均对雅培公司的索赔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请求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乐友公司辩称,我公司代为销售英氏食品公司的涉案罐装米粉产品,并不知道涉嫌侵权;在收到法院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书后我公司已经停止销售。不同意雅培公司的诉讼请求。

  兴华塑胶公司辩称,我公司系受枫树食品公司委托生产涉案米粉罐,并不知道雅培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的事实,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雅培制药公司享有名称为“容器”、专利号为ZL 200730158176.0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至今有效。2013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未检索到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授权,雅培公司在该专利保护期内享有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外观设计以及使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相关产品的权利。

  “英氏-首尝亲衡加铁营养米粉”、“英氏-首尝双优蛋白营养米粉”、“英氏-首尝钙奶搭档铁营养米粉”、“英氏-首尝优畅益生营养米粉”、“英氏-首尝经典蛋黄营养米粉”、“英氏-首尝O敏优护营养米粉”、“英氏-果乐维乳酸菌营养米粉(苹果蓝莓)口味”、“英氏-果乐维乳酸菌营养米粉(胡萝卜雪梨)口味”、“英氏-果乐维乳酸菌营养米粉(香蕉草莓)口味”共9种的罐装米粉产品,其外观设计与雅培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除主视图中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开口处有三个圆点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无该三个圆点、俯视图中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有两条波浪线条而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无该波浪线外,其余设计均基本相同。诉讼中,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亦认可涉案被控侵权的米粉罐与雅培公司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涉案9款米粉分别在乐友公司各门店、乐友网站、英氏官方网站、天猫商城英氏旗舰店销售、当当网等均有销售,且销量可观。仅以淘宝网上一名为“懿哆母婴专营”的店面为例,“英氏-首尝钙奶搭档铁营养米粉”米粉的月销量为381,库存量为17 354件,“英氏-果乐维乳酸菌营养米粉(胡萝卜雪梨)口味”米粉的月销售量为97,库存量为18 696件。

  起诉前,雅培公司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乐友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出具裁定书,并于2014年6月9日前分别向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枫树食品公司、乐友公司送达。

  诉讼中,英氏食品公司和枫树食品公司共同认可,其生产的米粉使用何种米粉罐是由两公司共同决定的。

  2013年6月,英氏乳业公司还就涉案米粉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盒”、专利号为201330227723.1的外观设计专利。后雅培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米粉罐与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相比,仅有两处细微不同,其余设计均基本相同,而该两处不同对整体近似的判断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故两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米粉罐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以及英氏食品公司与枫树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可以确认英氏食品公司和枫树食品公司是涉案罐装米粉的生产者。在涉案米粉罐上标注有英氏乳业公司的电话、网址、商标;英氏乳业公司网站上介绍其建有米粉生产基地,并展示有涉案被控侵权的米粉产品;英氏乳业公司还将涉案米粉罐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尽管涉案罐装米粉上未标注英氏乳业公司的生产者身份,但其实际上也是生产者之一。故涉案米粉产品实际上是由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共同生产的。

  鉴于使用何种米粉罐需由英氏食品公司和枫树食品公司决定,枫树食品公司需对兴华塑胶公司设计的米粉罐样品签字确认后再行制造,加之英氏乳业公司将涉案侵权米粉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故应当认定涉案侵权米粉罐由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共同委托兴华塑胶公司设计、制造。

  英氏官方网站、天猫商城“英氏旗舰店”均由英氏乳业公司、英氏食品公司共同经营。在英氏官方网站、“英氏旗舰店”上均有使用涉案侵权米粉罐的米粉产品展示和销售,故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乐友公司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可以确认英氏食品公司向乐友公司提供了使用有涉案侵权米粉罐的米粉产品,故英氏食品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乐友公司的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米粉产品并实际销售,故其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上,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涉案侵权米粉罐的行为,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使用有侵权米粉罐的米粉产品的行为,英氏食品公司实施了销售使用有侵权米粉罐的米粉产品的行为,乐友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有侵权米粉罐的米粉产品的行为,上述各被告的行为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均未经雅培公司的许可,构成了对雅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确定: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侵权的米粉罐在米粉产品整体价格上所占的比例及对产品销售的贡献率;涉案米粉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该米粉产品销售量较大,仅淘宝网店单一产品的库存量即近两万件;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送达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雅培公司仍然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涉案米粉,这一方面表明该米粉产品的销售量巨大,另一方面表明英氏食品公司等各被告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雅培公司100万元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米粉罐、销毁库存的侵权米粉罐成品、半成品及制造模具;判令英氏食品公司停止销售、英氏乳业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乐友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及销售涉案罐装米粉产品;判令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合理费用31395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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