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驳回模特“张亮”名誉权纠纷案管辖异议

02.11.2014  18:28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模特张振锁(艺名“张亮”)将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和讯在线公司)及江西兴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兴菱汽车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今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兴菱汽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该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

  张振锁诉至一审称,和讯在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http://data.auto.hexun.com)中将自己的肖像、姓名用于兴菱汽车公司的商业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判令和讯在线公司、兴菱汽车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向和讯在线公司、兴菱汽车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兴菱汽车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公司提出,此案系肖像权纠纷而不构成名誉权纠纷,不应适用关于名誉权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后,兴菱汽车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张振锁主张和讯在线公司、兴菱汽车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而提起诉讼,故此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此案中,张振锁主张和讯在线公司、兴菱汽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鉴于兴菱汽车公司所提此案应为肖像权纠纷,而非名誉权纠纷的上诉主张,已超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依法不予审查。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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