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森林防火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纳入绩效
10.06.2015 03:22
本文来源: 林业网
据统计,2001年至2014年,海南省共发生森林火灾1455起,过火面积5083.84公顷,受害森林面积2528.48公顷,森林防火形势严峻。近年来,全球极端天气频发,受全球气候条件影响,海南高温、干旱或大风等异常天气明显增多,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现行《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已严重滞后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亟待修改和完善。
森林防火建行政首长负责制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永利介绍,森林防火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且涉及的部门和环节比较多,必须在正确的方针和原则指导下进行。
对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参照外省市的做法,条例确定了海南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专业扑救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
同时,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人。条例提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明确设立现场专职指挥制度
李永利说,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扑救以专业扑救为主的原则,为厘清行政指挥长与专业指挥的各自职责,有效发挥专职指挥在现场扑救中的作用,避免和减少因判断失误或指挥不当而影响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应当明确专业、规范、科学的现场指挥制度。
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火灾现场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森林火灾发现和扑救的前哨,应当发挥其“扑早、扑小、扑了”作用。
对此,李永利说,首先,要明确其责任,在条例中增加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其次,根据情况制定应急方案,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方案,做好自防自救。
完善补贴机制信息发布制度
近年来,海南省根据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规定,借鉴江西等地的做法,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方面,采取了财政提供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
条例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固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李永利介绍,为维护森林火情信息的发布权威,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减少和避免负面炒作,设定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制度迫在眉睫。
对此,条例规定,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跨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保障设施设备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保障工作,是及早预防、及时扑救与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手段,条例应当依照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对此,条例不但明确,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还增加了紧急避让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的规定,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与此同时,条例增加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鉴于人为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大,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应当依法加大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同时还应当增加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从五个方面予以明确责任体系:一是完善对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二是增加对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对在发布野外用火禁止命令期间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增加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除依照上位法加大行政处罚的额度外,还增加了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记者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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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15 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