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全国率先将森林资源保护林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

09.10.2017  08:25
  9月29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在全国首次将森林资源保护林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并将在全国率先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林长制,这也是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重大制度创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率先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林长制
  根据《条例》,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将实行林长制。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协调解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攻关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攻关,加强防治技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活动,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
   每五年将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其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
   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监测对象,划定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推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鼓励公民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根据《条例》,我省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时报告疫情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境的应检物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后,经检疫证明不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方可分散种植。(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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