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 验证工作的通知 冀质监发〔2016〕35号

12.07.2016  13:37
各有关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为验证和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京津冀三地质量监督部门联合印发的《贯彻京津冀质量发展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京津冀三地质量监督部门决定联合组织2016年京津冀三地煤炭、食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1、煤炭能力验证项目:全硫%;灰分;挥发分;发热量(MJ/Kg)等参数。   2、食品能力验证项目:火腿肠中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含量等参数。   二、参加对象及费用   (一)凡取得京津冀三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且已经获得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京津冀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报名参加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省、市级主管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二)其他具备本次能连验证项目检测能力的京津冀辖区内实验室可自愿参加,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三、能力验证实施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由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承办。能力验证实施方案由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对京津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京津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辖区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并将各地的报名相关信息发送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的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对项目承单单位的工作要求   1、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障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能力验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京津冀三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能力验证实际产生的费用拨付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   2、要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3、要按时完成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检验,样品发放以及检测结果的收集汇总、数据统计和结果判定等工作;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   4、认真组织人员现场发样工作,并及时向各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发样情况和无故不领样、不参加初测、补测等有关情况;   5、组织京津冀三地互派评审专家现场考核部分食品实验室的能力,并在能力验证项目考核过程中,开展现场检查。   6、在样品设计环节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串通比对等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参加者有串通比对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辖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7、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5月底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报送京津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月底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7月底之前完成初次测试样品发放、部分食品检测机构现场考核检查,8月底前完成初次测试样品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9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和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   (三)对参加者的工作要求   参加京津冀三地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参加者初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可以采取整改后报名参加补测;对具备能力验证项目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单位或补测仍不合格的单位,各辖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能力验证结果公布和使用   京津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6年食品、煤炭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机构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1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该申请项目可直接按现场考核通过处理。相关部门在相关检验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中遇到有关问题,可与承办单位联系;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可与问题发生区域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李欣、周宏伟   联系电话:010-57520148、5752011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2-27182096;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杨金      联系电话:0311-67568092;   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   联系人:王金生    联系电话: 0311-83995631;      附件:2016年度煤炭、食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报名回执单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