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检验检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6〕13号

03.03.2016  15:50

各区局、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突出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自律,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3号)的要求,请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已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3号),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总体情况描述以及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自我声明落实的情况等。

  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从业规范: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按照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中上报的数据如实填写;

  自我声明落实: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三、报送期限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最晚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所辖各区域质监部门。

  四、相关要求

  (一)纸质年度工作报告应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年度工作报告的电子文档名称统一为:获证单位名称+2015年度工作报告,以避免全市进行汇总时产生混乱。

  (二)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应覆盖所有场所,并报送至主场所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数据和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质监部门的询问和核实。

  (四)对没有上报或没有按时上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区质监局、燕山分局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局,我局将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加大查处力度。

  (五)各区质监局、燕山分局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电子版年度工作报告打包一并发送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2月26日

  (联系人:周宏伟;联系电话:010-575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