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公诉和未检部门落实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做法

04.06.2015  13:46

    2014年以来,昌平院全面开展并逐步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机制和关联措施。根据《主任检察官岗位职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业务部门建立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检察业务交流平台,公诉和未检部门积极践行,切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 程序规范,保障会议实效

      一是明确程序启动方式。结合《规范》的相关规定,公诉和未检部门负责人是联席会议的程序启动主体。启动方式主要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前者是主任检察官结合办案情况,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会议并就具体个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讨;后者则是部门负责人主动启动会议程序组织主任检察官进行司法实务沟通和培训。

      二是明确参会主体职责。公诉和未检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会主体主要包括主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个案承办人和内勤。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主任检察官和个案承办人进行个案疑难问题研究,内勤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三是明确议事范围。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严格按照行政与业务相分离原则,避免检察业务以外的事项上会研讨。自制度实施以来,公诉和未检部门共召开联席会议10次,传达检察业务规范60余项,研究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疑难案件14件。

      二、 个案探究,提高办案质量

      制度建立以来,主任检察官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7次,讨论疑难复杂案件14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案件。如王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二犯罪嫌疑人因故与被害人发生互殴。承办人根据王某的供述及彼此相互印证的其父王某某和其母李某某的证言,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上述人员相继推翻供证,否认王某打人的事实。对此,部门召集联席会议,与会主任检察官分别就该案涉及的共同伤害犯罪中的责任承担、危害后果的明确区分、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一致认为应因庭审证据变化而撤回起诉。最终我院对此案作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为该案乃至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是此罪与彼罪有争议的案件。如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餐饮集团承租地内盗窃钢槽时,使用铁锤等物品将钢槽上的易水砚台毁坏。由于毁坏的砚台价值(18万元)远大于盗窃的钢槽价值(120元),所以难以确定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对象。对此,各主任检察官分别就该案涉及的主观故意内容、犯罪对象价值判断及类似的天价葡萄案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意见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知涉案砚台系具有较高价值的工艺品,主观故意不存在问题,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但应进一步补充鉴定该砚台的具体材质。后承办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三是法律适用存疑的案件。如时某某、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二犯罪嫌疑人于2012年至2014年9月间,在昌平区某大院内制作并销售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非法牟取暴利。其中关于豆芽属于食品还是农产品以及6-苄基腺嘌呤是否能够在生产中使用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对此,与会主任检察官结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位阶角度进行剖析并形成了4比2的对立意见,同时另2名主任检察官则围绕事实证据认定提出合理质疑,一方面回避了理论与实务界并存的法律适用争议难题,另一方面也是在通盘考虑全案的基础上提出的有益建议。最后,此案从现有证据分析入手,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三、 上传下达,强化业务指导

      一方面,打造智库团队,研究制定业务工作机制。自制度建立以来,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议上就部门制定的《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工作办法》、《审查起诉阶段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办法(试行)》等多个创新工作机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了智囊团的作用。例如,为完善建立《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审查轻伤害案件鉴定意见的工作办法》,八名主任检察官分别结合本办公室办理的轻伤害案件,提出了掌骨骨折、耳膜穿孔等不同情形下审查鉴定意见的重点,切实增强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集中动员部署,落实检察专项工作。为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保障业务成效,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是全面开展专项工作的首要维度。2014年以来,公诉和未检部门相继开展了积压赃证物清理、出庭考核等专项活动,围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上,既对市院及本院的工作要求作出部署,又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充分调动主任检察官的积极性,灵活开展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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