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北京地区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6〕40号

13.06.2016  03:0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2006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将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北京地区能力验证活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具备建筑门窗气密性检测、土壤中重金属(砷、汞)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甲醛、苯)检测能力并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名单见附件)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单位需要自愿报名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

二、项目承担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建筑门窗气密性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昌文芳、杨慧  电话:64517807、7844

  手机:13718139152、13718868743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土壤中重金属(砷、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冬霞、高文工    电话:62182320-213、62185309

  手机:13520110232、18612997891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室内空气质量(甲醛、苯)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联系人:何伟、孙丽华    电话:67230460-204、114

  手机:13910805686、136931198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及有关日程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各参加机构应按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活动方案和日程安排的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并上报检测结果。

  (二)各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名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做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不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无故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市质监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布名录。

  (三)各参加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方案,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严禁相互串通、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有关作业指导书、报名表、样品确认函、报告单等可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索取。

  (四)检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接到检测结果15日内可书面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五)时间进度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7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活动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的编制,检测样品的制备等工作;10月30日之前完成能力验证所有工作,并向北京市质监局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

四、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要求参加且列入附件名单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能力验证活动有关费用。自愿参加以及检测结果离群或可疑需要补测的机构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必要的成本费用。

五、能力验证的结果公布和使用

  能力验证活动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上报市质监局计量监督处。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将于2016年四季度公布。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今后2年内(2018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最终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市质监局将按照《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对外出具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市质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恢复该项目的检测业务。

  对于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北京市质监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布名录。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市质监局联系。

附件: 1. 建筑门窗气密性检测机构参考名单
    2. 土壤中重金属(砷、汞)检测机构参考名单
    3. 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检测机构参考名单
    4. 室内空气质量(苯)检测机构参考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12日

  (联系人:周宏伟;联系电话:575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