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朝阳检察院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

08.12.2014  11:57

    中新北京网12月3日电 (孙敏 王瑀 张宏伟)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3日表示,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院根据相关规定在积极推进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努力推进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旨在以此助力少年司法庭审制度改革。
自2012年下半年起,朝阳区检察院已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当时,该院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合作,签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合作办法》,后积极推动了北京市朝阳区综治委、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团区委等单位联合出台《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使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
此后,朝阳区检察院力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成立专门的社工事务所——北京市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建立了涵盖法律、社会、犯罪、心理、教育等学科专业的20余人构成的社会调查队伍。为了推进社会调查工作,朝阳区检察院还专门划拨专项经费,现在已经实现了社会调查的全覆盖,调查对象不受地域的限制,确保本地和外地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自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实施以来,朝阳法院对此也非常支持和认可,朝阳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认为,社会调查员出庭有助于规范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程序、准确把握量刑事实、开展法庭教育,并对推进少年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3年7月,朝阳区检察院召开“社会调查研讨会”,对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进一步研讨,并与朝阳法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进行多次座谈协商,共同推进此项工作规范化。
目前,朝阳区检察院、法院已经确立了社会调查员出庭的规范化程序:一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然后经公诉人申请,获法庭允许,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监护状况;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心理状况、交际情况;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再犯危险性、回归社会可能性。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提出意见;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社会调查员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向法庭提出关于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及帮助教育的意见;三是在法庭教育阶段,社会调查员根据社会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四是在法庭宣判阶段,法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予以采纳的,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2013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朝阳区检察院就开展社会调查285人次,其中社会调查员出庭93次,共对75名未成年人做出不批捕决定,对54名未成年人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17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朝阳区检察院社会调查后做出相应处理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有3名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另有多名走上了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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