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检察院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监督获区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

17.08.2015  13:44

      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作为申请检察监督前置程序以来,基层检察机关以提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监督的案件呈大幅下降趋势。对此,石景山检察院积极贯彻市检察院要求,调整工作重心,以一般检察建议方式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2014年,石景山检察院受理案件数占全市总数的3.99%,发出一般检察建议6件,占全市总数的28.6%。在石景山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专题做了《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获得充分肯定。具体工作做法是:

      一、强化审查意识,关注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石景山检察院即努力摒弃在案件审查时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倾向,要求案件承办人既要重视对案件实体的审查也要重视对案件程序违法问题的审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石景山检察院继续加大对案件程序违法问题的审查力度。针对民事诉讼从案件受理阶段到执行阶段全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这一变化,依据案件的诉讼进程,将案件分为受理阶段、庭前审查阶段、庭审阶段、送达程序、执行程序五个部分,并依据每个部分需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诉讼中容易出现的程序违法问题,全面系统整理,要求承办人在对案件审查时,对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逐项审查。

        二、完善办案机制,确保监督效果

      通过不断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保证监督案件的高质量办理。一是坚持定期汇报案件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案件汇报会,由承办人提出案件中遇到的如何确定程序违法问题、监督方式问题、监督必要性问题,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确保监督效果;二是规范询问当事人制度。承办人在询问当事人前充分阅卷并制作询问提纲,不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还是对当事人未提出的程序问题,均做到提问有针对性、审查有指向性;三是保持与法院的良好沟通。在确定案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之前,提前与法院取得联系,在遵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认可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适度变通做法;在确定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发出检察建议之后,亦向法院定期了解违法纠正情况,保证取得监督实效。

      三、严格监督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石景山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与法院共同促进规范司法行为这一最终目标,坚持以必要性为原则,严把监督标准:一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标准,如损害当事人知情权、辩论权等、送达违法等;二是有损法院中立地位标准,如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变更未通知当事人等;三是对类案规范审理有指引作用。如对多次发现的法院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问题发出检察建议。通过上述标准的把握,石景山检察院对法院在诉讼中存在的尚未影响案件实体公正,但有害程序正义的违法问题进行了有效监督。区法院也对石景山检察院开展监督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高度认可,取得共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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