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04.12.2014 11:49
本文来源: 检察院
《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细则》规定,区检察院对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经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调查核实,发现执行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发现存在渎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区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予以监督。对于确实存在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执行人员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区法院未更换办案人的,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应当建议区法院更换承办人。
二是明确了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细则》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可以查阅、复印区法院执行卷宗,区法院执行部门应予配合。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区法院执行部门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区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区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以书面形式将不当干预等情况函告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建议区检察院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明确了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和超期说明义务。《细则》规定,区法院在受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理时限存在需要扣除、延长等特殊情形的,区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与西城区检察院民事处沟通并作出说明。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对区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或者对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四是明确了检法联合接访制度及协同调解机制。《细则》规定,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活动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的,区检察院应当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与区法院执行部门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申请监督案件,区检察院可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区检察院应及时通报区法院执行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提交区法院。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转化为执行和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向区检察院通报。
五是强化了检法间的沟通交流与工作衔接机制。《细则》规定,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与区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沟通配合,分别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联系人,及时进行情况沟通。同时,《细则》规定,区法院执行部门、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加强人员交流和业务研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细则》还规定,区法院审委会研究区检察院提起监督的民事执行案件时,区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审委会。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4.12.201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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