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检察院与区律师协会签订《律师接待暂行规定》

23.12.2014  15:39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律师法》,推进检务公开,保障律师权益,房山检察院案管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房山区律师协会两次会商,近日会签了《律师接待暂行规定》,从律师阅卷程序与时间、申请取证等五个方面规范律师接待工作。 

    一是规定律师阅卷的程序与时间。首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保证时间上的及时性。其次,辩护律师到检察院阅卷,由案管部门及时与公诉部门联系,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并提供相应的阅卷设备,保证工作效率。

    二是细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工作流程。明确辩护律师应有的执业权利,对于涉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材料由案管部门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安排律师及时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本院批准。

    三是保障律师其他相关执业权利。保障申请取证、交换证据方面的及时性,案件在批捕或者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相应部门办理;保障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权利,案件在检察院侦查、批捕、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安排;保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将处理意见三日内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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