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机关立足审查职责 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

09.08.2017  11:55

 

编者按   2017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审查职责,通过强化证据收集、审查和过滤,努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不起诉提请复议复核27人,同比下降57.1%,经审查后,复议复核案件均未改变原决定;有罪判决率达100%。   北京市检察机关具体是怎么做的呢?   1   规范和引导证据收集,从刑事诉讼源头发挥主导作用   侦查取证是刑事诉讼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为促进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更加完善、证据基础更加扎实,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改革要求,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要求通过公诉环节向侦查前端传导。   一是健全侦查取证制度规范   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办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办法》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工作办法》,明确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后证据收集调取的分工、方式及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退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二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启动前,主动出击,提前介入公安侦查活动,规范和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庭审裁判的需要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今年上半年,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154件507人。   三是自行补充侦查   为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对存在争议、瑕疵证据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发挥证据审查的主导作用   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审查前接侦查,后接审理。通过发挥证据审查的主导作用,健全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是强化办案引导,规范侦查工作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审查侦查机关工作说明指引》、《审查价格鉴定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向侦查机关通报,进一步传导检察机关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标准,促进提升侦查办案质效。   二是明确类案证据审查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立足于省级院职责,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中类案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今年以来,分别就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克隆出租车等12种类案进行研究,并就证据审查标准形成规范性意见。   三是形成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亲历性审查模式   为克服书面审查在发现违法证据等方面的局限性,检察机关认真践行司法亲历性要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海淀院在办理李某某、印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围绕吊车螺栓脱落的时间及在作业中脱落的可能性,重视审查在案证据,不局限于在卷证据,通过查看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实验、核实证人、对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细致判定等方式,最终排除螺栓在作业中意外脱落的可能性,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   前移错案预防关口,充分发挥审前过滤的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开展起诉审查,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严格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   一是发挥不起诉“闸门”作用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下,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将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条件的案件拦截在审判程序之外。   二是切实排除非法证据   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发现非法证据并及时予以排除,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根据。   三是注重发挥庭前会议作用   对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人出庭、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动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发现符合庭前会议适用范围的,主动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开庭前将庭前会议建议书递交法院。积极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问题初步交换意见,明确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今年上半年,公诉人共参加庭前会议39次,力求解决诉前程序性争议,提升庭审有效性。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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