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13地检察机关拟公益诉讼 北京等地列入先期试点

25.06.2015  11:53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昨天,关于授权最高检在13个试点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山东、云南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内蒙古等地拟列入先期试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人大的法律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说明表示,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曹建明说,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这13个试点地方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市)。

  政府环保不作为检方可提起诉讼

  草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同时,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草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该决定草案,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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