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解读狱务公开:规制司法乱象 保障公众知情权

04.05.2015  12:00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立功材料作假事件以及“到点减刑”“保而不医”“提钱出笼”等变相越狱现象,近年来引发社会对高墙内的关注。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司法透明度作出相关规定。《意见》出台后,阳光能否照进高墙?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司法活动能否进一步规范化?监狱乱象能否杜绝?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展开深入采访。

  现状:狱务公开多在监狱内部进行

  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本着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99年,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要求监狱系统要公开执法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2001年又下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基于该意见,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的狱务公开,现状如何呢?

  记者登录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在首页点击“狱务公开”,可查阅11条“决定”,其中包括10条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的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1条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上海监狱”是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主办的网站,登录网站点击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后进入“狱务公开”,有143条信息,包括“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扫描件、“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网站可以看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患病名称都做了模糊处理。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执行阶段重要的制度。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市政协副主席、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专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减刑和假释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教授介绍,目前狱务公开主要采取较常规的形式,如报刊、网站、宣传手册、监狱狱务公开专栏、咨询电话等。虽然《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一些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狱务公开多是在监狱内部进行。其公开形式,主要是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公开,如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监、会见通信、减刑假释等相关行政司法制度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应对:狱务公开有助于规制司法乱象

  “以权赎身、花钱买刑”“因为权力滥用获罪,又以滥用权力求得假释”……这些词汇形象地概括了刑事执行阶段执法司法行为的不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狱务公开将有助于遏制这些乱象。

  《意见》规定,监狱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秦希燕说,这也是公开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打造阳光透明政府的一大举措。

  在朱专兴看来,要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才能知情,知情才能监督。既要有权力运行机制,又要有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监督机制就跟到哪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要同步进行公开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汪海燕说,公开和透明有利于加强对监狱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汪海燕表示,狱务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此次司法部下发的《意见》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对社会公众、罪犯、以及罪犯近亲属的公开内容。还区分社会公众、罪犯、罪犯近亲属基础上,根据现代科技的发展,创新公开形式,增加了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有利于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能力。同时,《意见》中关于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以及相关考评机制的规定,保证了狱务公开政策的落实,并使其逐渐常规化。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职责。据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祁云顺介绍,检察机关在监狱一般设有派驻检察室,对监狱的监管执法工作实行日常监督。派驻检察人员一般通过日常的巡视检查、找罪犯及家属谈话、审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方式对监狱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在减刑、假释活动监督中,还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参加减刑、假释庭审,审查减刑、假释裁定,对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守护高墙内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责无旁贷。祁云顺告诉记者,该意见的公布实施,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向社会公开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还可以促进监狱干警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保证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正确适用。

  期待:落实狱务公开强化法律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在汪海燕看来,狱务的充分公开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便捷条件。

  汪海燕建议,检察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狱务公开信息加强对判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并对“走过场”的减假暂程序提出意见。实现这一点,需要适当提升派出检察部门的级别,弱化监狱系统对派出检察部门的影响,并且定期轮流更换派驻检察人员,预防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同质化,蜕变其监督“本色”。

  《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将如何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祁云顺认为,应加强对狱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监督中,发现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情况没有公示,或者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没有向社会公开,应当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改正。加大狱务公开力度后,随着服刑人员及近亲属知情权的扩大、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其切身利益的相关监管执法情况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情况今后将增多,检察机关不仅要认真对待罪犯及其近亲属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秦希燕表示,只有进一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顶层设计,打破监狱的封闭现状,让罪犯家属、社会公众了解监狱管理、监督监狱工作,杜绝司法腐败,方能确保刑罚执行过程的公开、公正。他建议尽快启动刑罚执行法的立法工作,促进刑罚执行制度的顶层设计,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有法可依。

  在严格减刑假释法律适用方面,秦希燕建议严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对于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派员出庭,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此外,还应进一步建立配套的狱务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监狱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监狱分级管理和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制度,以及罪犯危险性评估制度。

  名词解释: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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