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中的海量数据 让腐败无处藏身

03.12.2014  11:43

     

大数据给力反腐  张浩/漫画

  ■用数据描述检察工作可以非常深入,数据结构也可以设计得很精致

  ■“数据人”将解决自侦案件缺乏全方位情报的问题,它也是将现有数据整合起来的一种途径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需要逐步吸纳相关技术人员进入侦查工作中

  业界将大数据的特点归纳为4个“V”——Volume(大量)、V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eracity(精确)。大数据时代对人类的数据驾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而作出,而并非基于经验和直觉。

  就检察工作而言,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也会受到大数据时代的冲击、影响。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利用大数据中的海量数据,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侦查情报的获取、职务犯罪形势的分析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提高效率、提高查处犯罪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犯罪形势?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用大数据精准辅助反腐决策

  在西方学者看来,最早的大数据应用是在1855年《关于海洋的物理地理学》的出版。航海家莫里组织人力,根据堆积在库房里面快要发霉的航海书籍、地图、图表和几乎是信手涂鸦的日志、打油诗,提取特定日期、特定地点的风、水和天气情况的记录,绘制了120万个数据点,通过分析这些数据,莫里为后来的出航者提供了一张全新的航海图,在这张航海图的指引下,路线可缩短三分之一,节省了航海的成本,也减少了半路出事故的风险。

  “这个例子很好地诠释着大数据的三个目的: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主任赵志刚认为。

  检察机关应当怎样利用大数据?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可以做什么?

  结合大数据的三个目的,赵志刚分析了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若干“痛点”,包括领导赖以决策的依据过于粗糙、不够精确、不够直观;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初查、侦查中缺乏全面的情报数据,或者有情报数据没有充分挖掘利用;对控制办案成本重视不够等。

  赵志刚指出,要尝试用数据来描述检察工作。“在业务上,我们已经有《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在技术上,我们已经建立起‘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虽然还需要不断地改进完善,但已经有足够的变量和数据,用来描述一个案件、一项工作。”赵志刚表示,在用内部数据描述好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需要引入外部数据做比较,因为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

  比如,各地检察机关都开展过“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常规的汇报中的“干货”无外乎包括:合计一下案件数、罗列一下重要的案件、总结一下经验和教训。至于这项活动究竟开展得如何,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社会反响,人民群众是否认可办理的案件,还应结合外部数据,比如来自互联网的网络舆情数据(传播热度、好坏评价),将内外数据进行比较,将“专项活动”的效果具体用数字、图表来体现,各项指标的高低升降反映举措的得失成败,一目了然,从而切切实实的有助于决策。

  另一方面,要尝试运用数据来智能化地服务决策。用数据描述检察工作可以非常深入,数据结构也可以设计得很精致,比如前述提到的“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和“土地规划、房地产建设”等领域,然后对行业特点一一梳理,整理出全面立体描述查办该行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变量(字段)。

  “但是不要忘了,用数据描述检察工作并非目的本身,我们的初衷是要助力于领导作出决策,而且最好是智能化的决策。”赵志刚表示,“运用数据来智能化服务决策并非要多么特别和刁钻,我们只是希望借助大数据计算,发现一些人脑想象不出却又客观存在的事物关联,提供给领导,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记者了解到,已经投入使用的北京市检察院的“检立方”辅助决策平台,将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业务管理、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的各种数据和应用系统进行整合,灵活组合,生动呈现,特别是职务犯罪预防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成功的实践,通过大数据风险预警,向相关单位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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