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提起公益诉讼前应严格履行诉前程序

08.01.2016  15:11

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提起公益诉讼前应严格履行诉前程序

   本报北京1月6日电(记者徐日丹 贾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与规范。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4章58条,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对《试点方案》规定比较原则的,作了进一步解释;对《试点方案》没有规定而实践需要予以规范的,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同时,《实施办法》强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实施办法》对落实诉前程序进行严格规定,要求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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