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小议法律“通货膨胀”

03.12.2015  11:14

傅达林


    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法律是不是越多越好?如果不是,那么实现善治究竟需要多少法律为宜呢?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如果我们将法律比作经济社会中的纸币,通过分析纸币发行量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可以找到法律与社会治理之间类似的关联性原理。

    如果从货币的角度看待法律,法律的“购买力”就体现为法律文本背后所涵摄的正义供给量。就社会而言,公众对正义有一个需求总量,国家则主要负责正义的实际供给,在这个寻求与供给之间,法律起到一种类似于纸币一样的中介作用。而善治的目标是趋于平衡,一旦法律过于紧缩,则难以满足公众的正义需求量;倘若法律过多,也可能表现出法律的“通货膨胀”,规则很多但是其兑现正义的“购买力”下降。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治理一度出现法律紧缩现象,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之后,维系国家和社会的只有区区几部法律。这种法律供给的严重不足,让正义的分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指令,人们不得不从“两报一刊”的社论中解读国家治理的风向。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入急速立法时代,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就构建起一个规模宏大的法律体系,解决了法律紧缺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在一些领域尤其是社会治理的微观层面,也凸显出另一种“通货膨胀”的趋势,以为法律规则越多越好,陷入“唯立法论”,特别是在没有解决好现行法实施问题情况下,期求于通过新的立法来实现秩序目标,以致规则不断出台,但其正义购买力却没有提高。

  我们吃过法律紧缩的苦头,但对法律通货膨胀则认知不足。经济学界一般将通货膨胀解释为: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数量超过经济实际需要而引起的货币贬值和物价水平全面而持续的上涨。法律就是正义的信用货币,如果法律过多,超出社会治理的需求,也必然出现与货币一样的贬值现象,冲击的乃是法律本身的公信力,同时带来社会治理成本的上升。事实上,一些地方和部门所炮制出的“观赏性立法”“花瓶式立法”“重复性立法”“抄袭式立法”,无异于一种滥发“纸币”的行为,丝毫无助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当然,国家法律体系刚刚形成不久,我们依然还有更重的立法任务,一些关键领域还有许多法律亟待出台。社会发展已经给法律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正像德国社会理论家卢曼所言:“日益复杂的社会对法律的步步紧逼将继续维持下去,因为法律的有效回应还没有展开。”与此同时,立法在自身可操作性以及民众防范执法腐败的诉求下,变得越来越强调对具体问题的细致规范而非抽象性规范,这也使得法律规则的“肉身”太过累赘、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应国家转型和改革实践需求,一方面需要增强立法的敏锐性、实用性、效益性,另一方面也要适度控制一些部门的立法冲动。

  防止法律通货膨胀,并不是说在应当立法的领域不予立法,而是压缩那些不可行性立法项目,遏制那些花瓶式、摆设式、政绩式的立法冲动,同时对于社会治理中流通的法律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和废止。如果已经过时的法律文件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修改和废止,而是继续在社会治理中流通,也会影响到通货膨胀。在法律流通环节不畅,出现过多的政策文件周转环节,甚至这种合法的官方货币还需要不断地兑换成地方性政策文件,那么随着中间环节增多或阻滞,也必然出现法律价值打折的情形。

  因此,法律可视作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正义价值符号,国家所能供给的正义总量是有限的,如果法律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实际需要的数量,多余的部分继续在流通中分享对正义的承载,那么就会造成通货膨胀。如同经济学上出现“太多的货币追逐太少的货物”,社会治理领域就可能出现“太多的法律文件追逐太少的正义”,进而引起正义运送价格的普遍上升。而让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坚挺,说到底就是要通过立法实效性和执行力维持法律兑现正义的“购买力”。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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