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利用打车软件刷单当心触刑

19.10.2015  11:34

      专家指出,恶意刷单符合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兜售刷单教程、刷单软件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郑智 唐瑭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全国首例通过“滴滴出行”进行刷单套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某购买作弊软件,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司机和乘客账户领取打车优惠券,后虚构打车交易,用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注册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从“滴滴出行”所属滴滴快的公司完成套现。

    记者了解到,这类刷单套现案件在互联网领域并不少见,实质均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平台补贴,从中非法获利。那么,什么样的刷单会触犯刑法?网上出售刷单教程、软件是否构成犯罪?记者就此采访了检察官、法律专家及滴滴快的公司相关人员。

      恶意刷单如何界定?是否触犯刑法?

    海淀区检察院承办上述案件的检察官韩志泰对记者说:“就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先恶意注册账号,获取滴滴快的公司发放的优惠券,然后虚构交易,从滴滴快的公司套取现金,这个过程就完成了一次恶意刷单。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本案以诈骗罪批捕,但最终定性还需要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哪些刷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说:“利用刷单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是所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周振杰解释,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诈骗数额超过3000元的才构成犯罪。对于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滴滴快的公司对于司机刷单行为也有处罚。该公司公关总监叶耘告诉记者:“滴滴快的公司的平台管理规则中,对于刷单作弊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一旦发现有任何作弊行为,将处以罚款或被禁用一至三天直至解除合作。每个接入平台的司机在注册司机端软件时都要阅读这份规则并同意。事实上,滴滴快的公司反作弊团队将各业务线的刷单作弊概率严格控制在非常低的水平,补贴最高时作弊率也远低于1%。”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认为:“这种约定实际上是双方的一种合同约定,平台管理规则是由滴滴快的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约定的处罚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滴滴快的公司与司机之间因为罚款和禁用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应当从民事纠纷的角度通过民事起诉等方法解决。”

    网售刷单教程及软件是否构成犯罪?

    记者在网上通过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对关键词进行检索后,发现了不少教授刷单方法的教程及刷单专用软件,此外,还有人组建QQ群在群内互相帮忙刷单。“对于这些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类型进行分类判断。”李翔指出,兜售刷单教程、刷单软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因为该罪对于“犯罪方法”的学理理解是行为实质符合并能够构成犯罪,哪怕单个传授对象在金额上没有达到起刑点,但传授者仍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于QQ群中互相帮助刷单的行为,由于存在共同故意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此外,上述相关的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也可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周振杰从另一个角度指出,“即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在刑法第286条后增加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也规定了单位犯前款罪的相应处罚。在这类案件中,提供犯罪方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相关网站也可能构成犯罪。”

      韩志泰对记者说:“要做到职业批量的刷单需要一些技术处理,由此催生了一批解决上游技术难题的产业,这些产业链同样涉嫌犯罪。例如为刷单人提供注册账户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就可能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为刷单人提供转移资金的银行卡就可能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行为一经查证,只要涉嫌犯罪,我们同样予以严厉打击。”

    如何打击伴随互联网创新而生的新型犯罪?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平台补贴是电商打开市场、争抢用户的一种常用方式,这种烧钱营销的背后就有人动起了歪脑筋。韩志泰认为:“对于恶意刷单行为予以刑法评价的直接目的就是打击此类犯罪,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但打击犯罪并不是我们检察机关追求的唯一价值,更多的是想以此来教育、警示社会大众,保证市场经济良性、有序发展。”

    李翔表示,伴随互联网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犯罪种类多样,但对其本质进行认识后有一部分可以归入传统的犯罪类型中,就像本案其实质就是一种诈骗。因此,要学会透过不同行为模式分析实质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类型。

    周振杰则认为:“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犯罪方法也不断翻新,对于这种现象,一方面,执法与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法律,将违法行为纳入制裁的范畴,不宜被动地等待新的法律;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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