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一年:办案质效提升
本报讯(记者徐盈雁) 今年以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比往年似乎得闲了一些:需要动用他手中“审批笔”的,只有拟作不起诉决定等少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其余一律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自行决定率占全部案件的95%左右。这是检察机关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2013年12月底,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年来,根据最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各试点单位紧锣密鼓,选任主任检察官,建立办案组织,科学配置职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
人员选任:主任检察官不是“长”
各试点单位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反映在“外在”的变化,包括“化繁为简”整合现有的内设机构,同时选任主任检察官,并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建立办案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织均无行政色彩,不同于常见的“处长”与“处室”。有人比喻说,这次改革有点像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是“包干户”,既有一定的自主权又要担当相应的责任。
整合内设机构,是《试点方案》对此次改革的明确规定。梳理各试点单位现状,记者发现,内设机构被整合后,最后基本形成“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两大板块。
其中,“业务部门”又根据检察工作属性和实际情况,一般划分为“刑事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部门”、“诉讼监督检察部门”等业务板块,原有的侦查监督处、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处等“处室”不再设有,而原来的办公室等保障部门,则被归入“综合部门”板块。
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一局六部,即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刑事诉讼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监督部、检务保障部、政治部。
内设机构的彻底整合,凸显了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为统一调配检力资源组成办案组织提供了良好空间。
根据《试点方案》,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其总量原则上按本院检察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配备。
试点中,各单位普遍采用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任主任检察官,且严格选任条件,规范任免程序。主任检察官可以是原先的“科处长”,也可以是普通检察官。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选任主任检察官的一般条件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具有检察员法律职务;具有10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
选出主任检察官后,按照《试点方案》,将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配备辅助人员若干名,组成办案组织。
归纳试点单位的主要做法,记者发现各地普遍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采取固定办案组的形式,按1:2至1:4的比例配备其他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等助手,成立办案组织。需要集中人力办理重特大案件时,则集中各办案组织力量成立临时办案组。
在湖北随州,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具体成立办案组织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的司法办案类别产生的不同需求,为承担批捕、公诉等刑事检察业务的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1至3名助手,承担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的主任检察官配备3至4名助手,承担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业务的主任检察官则配备1至2名助手。
案件办理:让承办人说了算
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反映在“内在”的变化,则突出表现为赋予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相应的决定权,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障,责任是正确行使权力的条件。遵循司法活动直接性、亲历性的要求,科学配置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是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点。
减少案件审批层次,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是此次改革赋予主任检察官的“权”。
重庆市三个试点检察院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主任检察官为司法办案的责任主体:将法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以外的案件受理、证据复核、许可会见、办案延期、决定起诉等60多项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将部分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决定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行使。
《试点方案》要求依法划分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规定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独立作出。
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必然要求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限”,是此次改革科学配置职权的另一重点。
《试点方案》要求构建完备的司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和司法办案质量。
试点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发挥办案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各个办案组织之间、司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制约作用,依靠案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外部监督等方面,盯紧主任检察官手中的“权”。
随着手中权力与肩上责任的“放大”,主任检察官投入的精力和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这就要求职业保障“齐步走”,落实好主任检察官待遇。
综合各试点单位实践,各地落实主任检察官待遇,主要是在《试点方案》的指导下,在职级待遇、晋升渠道和经费保障等三方面有所体现。
峰峰矿区检察院将初任主任检察官明确为副科级,对实绩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晋升为正科级,对正科级主任检察官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级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推荐晋升。通过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每年增加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
改革“成长”:有收获更有希望和期待
试点一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交出了一份怎样的成绩单?记者梳理发现,改革带来的直接变化,莫过于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行,改变了以往办案的“三级审批制”(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减少了审批环节,提升了办案效率。
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今年1月至7月受理公诉案件2331件,同比上升20.3%,办案周期由改革前的45.7天,下降为37.9天,缩短近8天;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办理时间较改革之前平均缩短1至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时间较改革之前平均缩短3至5天。
与此同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增强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有助于确保案件质量。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比例达到90%以上,未发现严重差错案件,也未发现主任检察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上,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表示:“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成为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整合现有人才资源的有效机制,引导优秀检察官向检察业务工作、向司法一线集中。”
实践证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效激发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使优秀的资深检察官坚守办案一线,同时专业化办案特点加速了检察官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
而经验丰富的主任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充分发挥了带教作用,促进了青年干警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提升。
“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了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评价说。
2014年以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共有17名干警和10个集体获得区以上表彰,4名干警在重庆市业务竞赛中被评为“业务能手”。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在2014年任命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具有全国或省市级业务标兵称号的共11名,已获得或者正在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达15名。
盘点过去一年的改革实践,各试点单位提出不少建议,希望改革能更加完善和成熟。
根据最高检政治部赴试点单位调研反映,各地普遍希望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司法办案模式和检察权运行机制。
广东、北京、河北等试点单位建议,要认真总结和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充分认识检察权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特点,从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等自身规律和工作要求出发,科学设计不同的办案机制和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检察职能特点和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司法办案模式和检察权运行机制。
加强主任检察官待遇保障,是最高检政治部赴各地调研听到最多的建议之一。
最高检《试点方案》规定要建立相关激励和保障措施。各试点单位更加期望,在中央层面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完善检察官单独的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等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落实检察官职业身份和经济待遇保障。
(检察日报 原标题: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检察机关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年回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