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单位,朝阳区检察院按照《北京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改革试点工作,出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结合,通过加速制度建设、明确检察职权与责任、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加速配套机制建设,明晰办案职权责任确保规范执法。朝阳区检察院在改革过程中,加速制度建设,明晰各级职权和责任,强化各级责任意识,确保规范执法。一是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制定《主任检察官职权细则》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规定》,科学划分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将原有22项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下放给主任检察官,取消31个部门负责人审批环节,并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应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二是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体检察官各办案主体的责任,检察长、检委会就有关案件或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意见,主任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所做出的决定负责;主任检察官的决定被改变或部分改变的,主任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检察长、检委会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主任检察官必须执行。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对本组承办的全部案件承担责任。
二、完善内部办案监督机制,促进规范司法行为。一是把握改革要求,确立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两项原则。包括执法办案过程监督的谦抑性原则和执法办案结果监督的主动性原则。对执法办案过程以程序性监督为主,对办案主体行使检察权主要采取间接影响的方式,基本不涉及或少涉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判断。在执法办案结束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对部分容易出问题的重点案件、重点环节进行评估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法过错,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分析总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是健全监督机制,确立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程序规范。出台《主任检察官案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案件管理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的程序。出台《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办法》,规范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要求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处置方案。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预警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跟踪监控风险信息的处理情况。出台《内部协同发展制度》,针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要求前程序跟踪后程序、后程序制约前程序,强化程序衔接中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出台《主任检察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主任检察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三是确定监督重点,根据不同监督内容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监督三方面内容:第一,检察长下放给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如减少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将该部分职权行使纳入专项评查机制,定期对执法办案结果逐案调卷、每案必查,对最终认定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审查是否存在执法过错,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重点监督存在重大、较大办案风险的案件。该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对此类案件,承办人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后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审批。第三,重点监督检察机关做出的终结性处理决定,包括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撤案等。在此类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前,重点评查其释法说理是否充分,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给承办人,督促其切实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建立对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通报制度,运用《执法规范化督察报告》,通报各办案组的案件质量和文书、案卡填录质量,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引入外部办案监督机制,发挥外部监督功能。引入律师,开展对主任检察官执法行为的监督。今年初,朝阳区检察院引入外部监督,制订《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引入律师监督规范检察行为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引入律师对检察机关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向律师发放《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主任检察官或其他检察人员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情形的,可填写《监督卡》并寄回朝阳区检察院,朝阳区检察院将对其反映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