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香港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十大典型案例

23.12.2020  13:5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同时双方首次以中英双语形式发布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中文案例中,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作为北京唯一的案例成功入选。

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中赫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签署了相同的《顾问协议》各一份,约定将争议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解决,准据法为英格兰法律。2018年11月21日,国安俱乐部据此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通知。后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提出反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此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了案号为HKIAC/A18211的裁决:国安俱乐部对《顾问协议》构成了毁约性违约;国安俱乐部应向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

仲裁裁决生效后,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向四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审查后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C18211号仲裁裁决。该案明确了法院应依据仲裁规则,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合理判断,以是否足以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为原则进行审查,同时也对公共利益进行了阐释,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北京四中院自2016年以来,共受理包括承认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在内的207件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是北京唯一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涉外、涉港澳台法院裁判的人民法院。

四中院将以本次入选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典型案例为契机,充分贯彻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不断顺应便利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国际趋势,持续深化两地区际司法协助,为两地融合发展全力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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